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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5  稿件来源:新华法制网  字体调整:【 】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退回。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需要批复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的依据。项目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所超概算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章 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办计字〔200531号)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    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信息,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章 建设项目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因管理不力,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挪用、挤占工程资金、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网上通报,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出现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项目后评价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原《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计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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